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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261 决策树
欧盟法院(CJEU)所解释的《(EC) No 261/2004 号条例》。今天起适用,直至 2027年10月22日;参见 2027年10月23日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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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行程是否出发自欧盟、欧洲经济区(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或瑞士境内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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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是否乘坐在此类地区获得运营许可的航空公司(例如法国航空、荷航、汉莎航空、伊比利亚航空、瑞安航空)飞入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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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是否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被拒绝登机(遭舷梯拒载),且持有有效证件并按时办理了登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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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的航班是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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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您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是否延迟了 3 小时或以上?到达时间以机舱门打开为准(C-452/13 德国之翼)。对于同一份机票预订中的转机航班,仅计算最终到达时间(C-11/11 Folkerts)。
是前往步骤 6(C-402/07 Sturgeon)。
否无赔偿。如果您出发延误达 2 小时或以上(1,500 公里或以下)、3 小时或以上(欧盟境内超过 1,500 公里,或其他 1,500 公里至 3,500 公里之间的航班)或 4 小时或以上(其他航班),您可能仍然有权获得照料:餐饮和茶点,若必须过夜则可获得酒店住宿(第 6(1) 条,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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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因是否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的特别环境(例如恶劣天气、空中交通管制决定、安全风险、航空公司以外的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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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距离区间。
测量从您的首个出发机场到最终目的地的最大圆心距离(第 7 条第 (4) 款;C-559/16 号案件 Bossen),然后在下方表格中查找您的赔偿金额。刚好 1,500 公里属于最低区间;刚好 3,500 公里属于中间区间。
每名乘客的赔偿金额
| 距离 | 金额 | 可减半的情况 |
|---|---|---|
| 1,500 公里或以下 | €250 | 经改道且延误不超过 2 小时到达 |
| 欧盟境内超过 1,500 公里,或其他超过 1,500 公里且不超过 3,500 公里的航班 | €400 | 经改道且延误不超过 3 小时到达 |
| 超过 3,500 公里,且非欧盟境内航班 | €600 | 经改道或延误,且延误不超过 4 小时到达 |
航空公司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现金、银行转账或支票)。只有在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以代金券形式支付(第 7 条第 (3) 款)。
截止期限
该条例未设定时间限制。适用国家时效期限(C-139/11 号案件 Cuadrench Moré),根据不同国家从 1 年到 6 年或更长时间不等。请参阅截止期限表。
2027 年 10 月 23 日起航班的变更(第 2026/2202 号条例)
- 到达时的延误必须超过 3 小时(修改后的第 6 条第 (4) 款)。
- 取消:如果您在出发日期前至少 14 个日历日收到通知,则无赔偿。若通知时间较短,则仅在替代航班提早不超过 1 小时出发且延误少于 2 小时到达时才无赔偿(修改后的第 5 条第 (5) 款)。
- 50% 的减免仅适用于 €600 区间(非欧盟境内,超过 3,500 公里),即在发生延误或乘坐较晚的替代航班后,您到达时的延误不超过 4 小时(修改后的第 7 条第 (2) 款)。针对较短改道行程的 50% 削减已不复存在。
- 新的减免规定:如果您乘坐的替代航班原计划比原航班提早超过 1 小时起飞,航空公司可将赔偿削减 50%(提早不到 2 小时)或 25%(提早不到 3 小时)(修改后的第 7 条第 (3) 款)。
- 您必须在出发后 9 个月内向航空公司提交请求,航空公司必须在 30 个日历日内付款或解释其拒绝理由(修改后的第 7 条第 (9) 款)。
- 航空公司必须在行程结束后的 96 小时内向您发送有关您获得赔偿权利的信息(修改后的第 7 条第 (4) 款)。
- 增加了一份特别环境清单。航空公司自身员工的罢工只有在起因于只能由公共当局满足的要求时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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